宣城会计培训-实操-出纳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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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
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
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为规范支付结算工作,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5
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
简称《票据法》),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
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还
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
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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